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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6035667-5/2010-01280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海口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0-07-05
名  称: 海口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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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海口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海口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本委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委将予以受理。

  本委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本委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本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本委受理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本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本委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本委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本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本委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委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委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委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本委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本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

  本委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本委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委将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本委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委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委将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的,本委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委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 除了本委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委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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