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8-11-08 10:12 来源: 省国资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答:2017年8月省国资委下发了《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同年12月省国资委和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省国资委重点监督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为做好董事会述职与接受质询工作,进一步促进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国资委2018年度工作安排,依据上述两个《办法》,省国资委出台了《海南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实施办法(试行)》。三个《办法》的实施,形成配套性制度保障,必将对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问:《办法》适用的对象?

  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具体开展述职接受质询的企业董事会名单由省国资委确定并公布。

  问:董事会述职质询的主要内容?

  答:董事会运作规范性和董事会运作有效性以及年度考核、审计,监事会、“两个”责任检查等列入整改的事项也作为质询内容。

  问:述质和接受质询的程序?

  董事长(董事)代表董事会述职后,质询人提出质询,由董事会成员回答。对不能现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质询人同意后,可以书面答复。

  问:质询人的范围?

  答:省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人员,相关股东代表,经省国资委领导批准需要参加质询的其他人员。

  问:如果质询人认为董事会作出的书面答复或解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怎么办?

  答: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职能处室反映,职能处室应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省国资委可以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问:董事会认为质询的事项涉及保密的怎么办?

  答:由省国资委职能处室报省国资委保密委员会认定确属保密的,书面通知董事会及质询人对涉密的事项可不作答复。

  问: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在述职和接受质询中不履职的,怎么办?

  答:由国资委职能处室责令限期改正。

  问:董事会在述职和接受质询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怎么办?

  答:由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海南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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