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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6035667-5/2021-03899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海口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1-07-14
名  称: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7-16
文  号: 海国资法规〔2021〕13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国资法规〔202 1 13

 

 

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主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

《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委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714




 

海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出资企业根据公司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确认的主业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制定出资企业主业管理制度,组织确认出资企业主业目录,指导和支持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第五条 出资企业要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业目录报市国资委确认;加强主业管理,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出资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出资企业主业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海南自贸港鼓励产业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符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要求,有利于发挥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

(二)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出资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商业类出资企业主业应重点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以及战略性功能,公益类出资企业主业应重点突出社会效益和民生保障功能;

(三)数量适度。出资企业主业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核心业务一般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七条 出资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结合实际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是指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计划开展或目前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海南自贸港鼓励产业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业务;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项业务板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培育类业务在培育期内其业务指标占比不做限制。

第八条 出资企业主业目录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预申报。出资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目录初稿,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市国资委法规科组织委内有关科室进行联审,对企业主业目录初稿提出意见反馈出资企业;

(三)正式申报。出资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对主业目录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决策通过后,将主业目录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确认。企业上报的主业目录由市国资委委务会、党委会审定,并予以确认批复;

(五)公布。市国资委对审定的出资企业主业目录在市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确认主业时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确认企业主业的请示;

(二)企业主业目录报告。报告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前景发展目标及策略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

(三)主要指标数据表(包括各主业板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指标及占比);

(四)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出资企业对报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出资企业主业调整原则上与五年规划同步。出资企业主业目录审定后,原则上在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出资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目录的,由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调整理由,可以在重新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委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在企业总量的占比达到20%以上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作出主业目录调整安排,近两年已连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培育业务。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要加强战略规划管理,按照战略规划推进核心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要加强投资管理,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加大主业投资发展力度,严控非主业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和计划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要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出资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或直接调整出资企业主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负责确定所属子企业的主业并实施有效监管,指导督促子企业聚焦主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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